最近韓國的 MERS 疫情有逐漸擴大的趨勢,也造成許多已報名韓國旅遊團的朋友們退團效應,但你知道退團時你能拿回多少錢嗎? 一般而言旅行社是依據什麼規定來計算這種狀況下的退費呢? 今天就讓我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6/2 「衛福部疾管署」雖已針對「韓國首爾」的旅遊疫情建議為「第二級(警示)」,「韓國其他地區」的旅遊疫情建議為「第一級(注意)」,而至 6/3 為止,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首爾」地區已提升為「黃色」, 韓國其他地區仍維持為「灰色」(提醒注意)。上述兩個旅遊建議其中以「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最值得重視,雖然外交部都會提醒大家這個警示表僅是參考用,並不盡然與旅行社退費機制有直接的連結,但實務上不可否認的通用來作為旅行社作為團員退團的主要參考依據。
(1)灰色警示-提醒注意 ( 以定型化契約第27條作為處理退費依據)
(2)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以定型化契約第27條作為處理退費依據)
(3)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 (以定型化契約第28條之1作為處理退費依據)
(4)紅色警示-不宜前往 (以定型化契約第28條作為處理退費依據)
如此次大家跟團去韓國,而出團地點為「釜山」,那此時如果因為大家擔心 MERS 的疫情而想退團,此時的退費規定皆依「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而由於目前除了「首爾(含京畿道地區)」外,其他的韓國地區目前屬「灰色警示」,所以退費將依「定型化契約第27條」處理。
如此次大家出團的地點是首爾,而目前首爾列為「黃色警示」地區,因此如想申請退費,旅行社也同樣會依「定型化契約第27條」辦理,端看你提出退費的時間距離出團日期有多久,而扣除相關賠償費用(10%~100%不等)。
如果將來疫情不幸擴大,外交部將首爾提升為「橙色」警示時,將依「定型化契約第28條之1」處理退費事宜,即「旅行社會扣掉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後,最多得跟客人收取團費的5%後 將餘款退給大家。」 如不幸後續疫情更加擴大續而將警示分級調為「紅色警示」,那就將以「定型化契約第28條」辦理退費事宜,即「旅行社會扣掉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給大家。」
不過,有時旅行社也會從寬辦理,所以如大家這次或將來不幸出國時遇到這些不確定因素,建議大家除了了解一下定型化契約的退費規定外,也可直接跟旅行社了解一下他們的內部退費或提供的「轉團」規定,將本身的損失降到最低,一般而言,旅行社也會考量客人的權益,創造雙贏的局面。
以下就將這三條重要的契約條文提供給大家參考,其中「甲方: 旅客; 乙方: 旅行社」,希望本篇文章有助於大家了解本身的權利及義務,以備不時之需!
第27條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28條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 28條之1:(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定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之五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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